《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7-06-28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第三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实施细则:
施工中遇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时,各道工序及工艺质量对保障隧道施工安全极为重要。现场工序卡控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要求。
1.铁路隧道执行以下标准:
1.1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加强洞口段超前支护和边仰坡设计;洞口边仰坡施工前应先做好洞顶截、排水工程,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防排水工程;隧道洞口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始正洞施工,洞口段应及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
1.2软弱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开挖时,Ⅴ、Ⅵ级围岩中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中不应大于2榀钢架间距。Ⅳ、Ⅴ、Ⅵ级围岩边墙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管),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1.3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Ⅳ级围岩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90m,Ⅴ、Ⅵ级围岩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70m。
2.公路隧道执行以下标准:
2.1公路隧道施工时应优先采用项目所在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执行的标准,如当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无标准或标准低于本细则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2.2黄土和含水量较大、易风化的千枚岩隧道:洞口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1/2大管棚长度;Ⅴ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30m(二车道)、20m(三车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车道)、35m(三车道);Ⅳ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车道)、40m(三车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80m(二车道)、70m(三车道)。
2.3石质隧道:Ⅴ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50m,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80m;Ⅳ级围岩地段:仰拱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70m;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大于120m。
3.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围岩与设计不符,应停工报告,严禁盲目施工。
4.隧道施工因地质变化,其工艺工序多样,每一道工序的安全质量控制均十分重要。为便于量化执行,除开挖工法和安全步距外,以下5项关键工序必须进行严格卡控:
4.1遇水易软化围岩地段必须及时组织抽排水,隧道积水不得浸泡钢架底脚和隧底围岩。
4.2钢架支垫必须密实、牢靠、稳固,不得有“吊脚”现象。
4.3钢架环向连接螺栓、螺母和垫圈必须使用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和材质。连接钢板变形、连结螺栓难以穿连时,不得采用热加工方法纠正。
4.4钢架纵向连接的钢筋必须与钢架进行可靠焊接,焊缝长度不得小于10倍钢筋直径。
4.5防水板及二衬台车前后10m范围内必须划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配齐灭火器材,在明显位置标识“严禁烟火”等示警标志,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职监火员旁站。
5.工程项目部在选址时须对施工现场、驻地周边进行地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严禁选作生产生活用地。
第四条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实施细则: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352号),极高、高风险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其他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隧道设计单位应按照《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指南》(铁建设[2008]10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铁建设[2010]120号文件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现场施工。现场施工按规定进行地质预测预报,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对Ⅲ、Ⅳ级围岩必须进行地质素描,应特别重视判断围岩块体结构非稳定体的状态;及时掌握超前地质预报信息,积极推进设计变更工作。认真做好突泥突水、瓦斯突出、有毒有害气体燃爆等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3.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监控量测系统,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埋设,开挖2小时内读取初始数据。其中,Ⅳ级围岩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
4.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撤出人员,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第六条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第七条 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实施细则: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导意见》(铁建设[2010]88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要求,隧道施工时应在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预先设置隧道逃生管道,管道从衬砌工作面布置至距离开挖面20m以内的适当位置,管内预留工作绳,以利于险情后逃生。
2. 逃生管道应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及抗冲击能力,通常使用内径φ600~φ800mm 、壁厚不小于6mm的逃生管道,每节管长宜为5m,连接牢固。使用其他新材料的逃生管道,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性能。施工项目经理应组织逃生管道安全验收。
第八条 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隧道逃生管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